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合肥市巢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决定-尊龙凯时登录首页

合肥人大:2023-05-05 10:54稿源: 合肥人大


(2023年4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巢湖成为合肥最好的名片”重要指示,推进巢湖水环境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合肥市巢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作出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坚持科学防治,遵循“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生态循环”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突出重点、分区治理、分类施策,确保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防治。

  二、加强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进机械施肥、水肥一体、多元替代,加强肥料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强化科学用药,加强监测预警,提高农药利用效率。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方式控制种植业污染。

  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加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积极推广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加强水产养殖尾水监测,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

  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建立完善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推动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

  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增强农村改厕成效。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夯实工作基础,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级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县级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落实工作。

  四、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水务、林园、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部门和省巢湖管理局以及供销合作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五、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管人员培训,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六、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依法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七、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应当加强对巢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通过法定形式,督促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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