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决定-尊龙凯时登录首页

合肥人大:2023-05-05 10:55稿源: 合肥人大


(2023年4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推进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主体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建设,满足老年助餐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加强老年助餐服务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老年助餐服务布局,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就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在城市社区建设“十分钟就餐服务圈”。农村优先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布点,就近解决老年人,特别是经济困难、独居、空巢、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吃饭不便问题。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补齐短板。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老年助餐服务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管理工作,应当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严格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依托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设一批标准化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人口基数大,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量超过14%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建设老年食堂。

  各级人民政府调整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处置闲置的国有资产时,应当考虑老年助餐服务布局。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乡镇(街道)、社区(村)食堂对老年人开放。

  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建设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的要求(仅提供取餐服务的除外),建在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便于识别的位置,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在地下空间。确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在一层的,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并设有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鼓励连锁化运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培育服务品牌,支持规范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的企业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

  鼓励引导连锁餐饮企业利用社区门店设置老年人就餐专区和老年餐桌,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餐饮食品,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五、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发布工作指引。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在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培训。

  六、鼓励各县(市)区依托现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实现统计、结算、管理信息化。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就近推送、线上订餐、线下点餐、消费评价等助餐服务。

  七、市人民政府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政策。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老年助餐服务补贴制度,落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的建设和运营补贴,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况适当给予就餐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和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优惠等政策。

  鼓励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志愿者等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市、县(市)区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老年助餐供应商动态调整机制。

  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应当加强对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督促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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