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尊龙凯时登录首页

合肥人大:2023-10-18 11:02稿源: 合肥人大

关于《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628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立法情况汇报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国家和省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国家高度重视管廊建设,将管廊建设作为补齐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短板的重大工程。近年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的通知》(建城函〔2016820号)等政策文件,明确要求提高管廊管理水平,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制定《条例》是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20171月,我市出台的《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对圆满完成国家试点任务,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但随着常态化工作任务的深入推进,以及建成管廊的逐步投入运营等,发现需要完善并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来解决:一是管廊管理职责尚需进一步明晰,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管线入廊和管廊有偿使用的强制力还不够,影响管廊的可持续建设发展;三是管廊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内容缺失,需要补充完善;四是几年来,我市在管廊国家试点和常态化建设工作中积累的一些经验做法,经总结提炼后宜上升为制度条款;五是作为管廊国家试点城市综合评估排名第一的合肥市,有必要抓紧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以继续引领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

(三)制定《条例》是保障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2016年,我市被列为全国第二批管廊试点城市,从试点成效来看,推进管廊建设,能够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理顺管廊“规建治”体制机制、推动管线依法入廊和良性运维管理。

二、立法过程

在市人大相关工委指导下,市城乡建设局结合工作实际及立法经验,突出问题导向,组织开展了《条例》调研起草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并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向市政府报送了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收到送审稿后,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分别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并根据罗市长批示,征求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意见并吸收采纳。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管线单位、管廊公司意见,邀请省司法厅、省住建厅、安徽大学有关专家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61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条例(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一条,围绕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等全生命周期工作作出规定。

(一)关于管理职责。一是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管廊工作的领导,组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相关单位联动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管廊“规建治”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城乡建设部门是管廊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管廊技术规范编制运营维护绩效考核、管廊建设监管等工作。三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四、五条)

(二)关于规划建设。一是坚持源头管理、规划先行。市城乡建设会同市自规部门等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市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管廊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管廊年度建设计划。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区定标。区分新老城区提出不同的管廊建设要求,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根据功能需求和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安排以缆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设。三是坚持质量管控、确保安全。管廊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第六至八、十条)

(三)关于运营管理。一是明确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确定方式。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由政府确定运营管理单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按照投资协议等确定运营管理单位。二是细化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在管廊、管线运营维护中的具体职责。三是强化管廊运营安全。在管廊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需要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禁止擅自进入管廊,倾倒污水、建筑泥浆,堆放易燃易爆物质等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第十三至二十一条)

(四)关于合肥特色。坚持有创新、有特色的立法思路,提炼固化我市管廊试点和城市治理中的经验做法:一是坚持“应进必进”。认真研究国家相关文件,学习借鉴杭州、西安、重庆等城市做法,规定管廊已建成区域内的管线,除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无法入廊的,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入廊。对应当入廊而未按要求入廊的,管线单位申请新建管线的,自规、城乡建设等部门不予审批。二是实行“付费入廊”。我市管廊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管廊建设、运营财政资金压力大,根据试点建设和常态化运营管理经验,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三是强化“智能运维”。发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合肥模式”的特色优势,要求建立管廊运维管理信息系统,与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融合,开展管廊安全运行监测,对管廊各类风险事件提前预警处置,实现管廊信息化、智慧化安全运维监管,推动城市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第一、九、十四、二十三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设定。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依法对擅自进入管廊、损坏管廊安全警示标识、不按照规定将管线入廊以及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养护维修管廊等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

外,草案还对管廊迁改、管廊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热点新闻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