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草案修改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尊龙凯时登录首页

合肥人大:2023-10-18 11:02稿源: 合肥人大

关于《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草案修改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830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瞿晓陆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29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已比较完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对《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四条中的“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修改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二、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修改稿》第七条统一相关表述,将“管线行业部门”修改为“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三、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建设地下综合廊的内容应当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将“同步建设以缆线管廊、缆线管沟为主的地下综合”修改为“统筹安排以缆线管廊、缆线管沟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四、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三条中的“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五、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修改为“运营管理单位”。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时,还对《修改稿》作了部分文字上的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形成的《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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