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尊龙凯时登录首页

合肥人大:2023-10-18 17:06稿源: 合肥人大

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修草案)》的说明

 

——2023628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民政局局长  徐生彬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修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草案))的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发展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

近平总书记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养老服务高度重视,在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在20215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总书记强调:“要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202110月,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财政投入力度,强化基层力量配备,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这些战略思想、具体要求,需要立法予以贯彻落实。

(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要举措。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对发展养老服务提出了宏观发展目标,明确提出支持家庭发挥养老功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等要求。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近年来,国家和省多次出台养老服务发展相关政策和规划,市委、市政府充分认识到老龄化的严峻形势给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把养老服务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发布一系列配套文件和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不断强化居家养老服务,为修订《条例》奠定了基础。

(三)保障和推动我市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市60周岁及以上人口143万,占常住人口比重达到15.26%2022年底,我市60周岁及以上人口151万,占常住人口比重达到15.74%。人口老龄化速度持续加快,养老服务发展任务艰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养老服务发展面临的一些新问题新挑战,需要通过立法保障予以解决。同时,我市6年多以来富有特色的立法实践,形成了一批成效明显的成熟经验和创新做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覆盖城乡,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体方便可及,老年助餐服务均衡布局,智慧养老落地服务等,需要在《条例》中予以总结提炼。

二、修订过程

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立法后评估,市民政局根据评估结果报告,及时梳理居家养老服务问题清单,向市人大、市司法局报送2023年度条例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2023年,在市人大常委会主导下,成立由市民政局,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为成员的起草小组,结合实际,开展调研,认真起草《条例(修订草案)》。202341114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业锁率队开展《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调研后,对《条例(修订草案)》做了多次反复修改。41719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建设工委、市民政局对《条例(修订草案)》2次进行集中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427日,市民政局向市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随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和立法审查期间,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分别书面征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和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方面意见汇总为32条,采纳30条,并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和专家论证。在对送审稿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61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修订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43,相比现行《条例》,修订29条,新增11条,删除1条,保留3条,系对现行《条例》的全面修订。修订草案保持现行条例未分章节的体例,按照主体职责、服务设施、服务供给、扶持保障、法律责任的逻辑主线布局条文。

(一)明晰各方职责。一是对部门职责进行了完善,增加提供安全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等内容;要求卫健部门推动设立安宁疗护病床,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根据我市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对人社与医保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分别履行支持养老护理培训、从业人员等级认定、劳动用工监督,医保待遇保障、探索实施长护险等职责。二是结合上位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赡养、扶养义务人应承担的照料责任。三是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提供相应的服务,维护老年人权益。(第五至十四条)

(二)强化设施建设。一是坚持规划先行。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二是细化建设标准。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要求新建住宅区同步规划、建设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交付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县(市)区政府要通过新建、置换、改造等方式在条例施行两年内确保已建住宅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达到配置标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地上三层以下,满足通风和日照条件三是开发存量资源。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利用闲置设施、所属培训疗养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四是加强保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经批准拆除或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就近恢复。(第十五至二十一条)

(三)丰富服务供给。一是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是家庭提供基础服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服务形式。二是完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逐步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增加了安宁疗护、法律咨询、调解、安全指导等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三是增加市、县(市)区政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就医便利服务、休闲优待服务、上门公证服务等。四是为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和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第三、二十三至二十六条)

(四)突显合肥特色。对我市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一些特色做法从立法层面予以固化提升:一是完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要求市、县(市)区政府根据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就餐需求等因素,在城市建设十分钟就餐服务圈;在农村,优先在留守老年人比较集中的行政村或者自然村布点,就近解决老年人吃饭不便问题。二是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结合我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情况,规定市、县(市)区政府逐步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支持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将居家适老化改造与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三是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四是推动智慧养老落地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和综合监管等服务五是培育优质供给主体。扶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六是推动开展长三角以及合肥都市圈区域养老协同协作,实现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五、三十七条)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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