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尊龙凯时登录首页

合肥人大:2023-10-18 17:07稿源: 合肥人大

关于《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830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苏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29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已比较完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对《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七条第八项中的“街道、社区”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二、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通过配备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三、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四、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列举表述统一修改为“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五、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补助”统一修改为“补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六、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中的“提供上门服务预约”修改为“提供上门预约服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七、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三十条中的“逐步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内容调整至“建立家庭养老床位与机构养老床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前面。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时,还对《修改稿》作了部分文字上的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形成的《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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