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尊龙凯时登录首页

合肥人大:2023-12-08 15:44稿源: 合肥人大

关于《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1031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30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已比较完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对《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一次办结企业登记、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和公章、发票、税控设备免费申领等事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二、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删除《修改稿》第十三条中“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的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三、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修改稿》第三十四条优惠政策中增加“住房租购”的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四、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五十四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规划、建设创新法律服务区”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创新法律服务区”。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五、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五十五条中的“约谈有关单位责任人”修改为“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时,还对《修改稿》作了部分文字上的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形成的《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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